第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学院每年年初与各系、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系、各部门与所属各班组室、直至个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年年底进行责任制考核兑现。
第二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学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院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级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管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定、指令;
2、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监察体系,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管理机构资源配置;
3、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投入;
5、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6、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档案;
7、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创“安全工程”和创“安全岗位”活动;
8、负责重伤、轻伤、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参与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单位各类生产性事故的统计、上报;
9、负责指导、督促各系、各部门及经营性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10、履行其他有关安全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七条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人员都必须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系、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信息由武装部 保卫处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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