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
内部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高等学校: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5日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2号),经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科学选拔学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普通高校以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探索高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支持高校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
(二)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自主招考,支持高职院校开展自主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自主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式,选拔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改革研究生教育招生选拔制度。引导培养单位建立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优化机制,支持高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探索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综合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推进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二、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鼓励高校办出特色
(四)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尊重高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除国家、省控制布点专业外,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支持高校自主设置、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支持高校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五)落实和扩大高校学科设置自主权。完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在不增加授权学科总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支持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主动态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支持高校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六)研究规范“双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七)鼓励高校推进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支持高校深化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教学改革,自主确定学分学时;鼓励高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服务有机衔接;鼓励探索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办法。
(八)鼓励高校间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搭建平台、对口帮扶、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堂互选、学分互认,促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九)支持高校建立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区。设立校内二级“试点学院”,探索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核心、以校内二级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
(十)支持地方本科院校推进转型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围绕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探索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
(十一)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完善高校自我评估制度,逐步形成以网络平台为主的教学信息公开制度;鼓励高校创造条件开展专业评估、参与专业认证。
四、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提升创新能力
(十二)建立高校科研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优化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结构,鼓励高校设立竞争及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潜心研究、自由探索。鼓励和支持高校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和科技资源。支持高职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研发。
(十三)建立健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推进高校科技评价改革,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公布制度。依法建立高校与企业、产业、行业、社会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下放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允许高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提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十四)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项目、科研资金和科研人员行为全面规范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高校的法人责任,切实发挥高校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以及科研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作用,完善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处理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支持高校扩大用人自主权,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五)落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高校可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建立高校高层次人才(博士、副教授)调动“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十六)支持高校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高校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探索研究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展管理人员晋升通道。
(十七)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条件,优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批程序,将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逐步将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下放到高校。
(十八)扩大省属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层干部任免权,其所有中层干部任免均由学校党委负责。
六、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资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九)完善高校投入保障机制。完善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高校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
(二十)支持高校在符合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科学编制单位经费预算。
七、进一步支持高校自主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二十一)支持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高校和海内外优质高校之间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合作项目和办学机构建设。开展高校自主确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试点,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的课程、教材等教育资源力度。
(二十二)支持高校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和比例。支持具有相应实力的高校海外办学,开展国际合作和跨境教育服务。
(二十三)推进高校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科技、学术交流合作。支持高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
八、坚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改善高校自主办学环境
(二十四)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依法取消、下放省级重点学科审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等教育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依法取消一批评审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
(二十五)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不得开展目录清单外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
九、坚持权责统一和规范运行,推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二十六)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向院系放权,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委派制试点。落实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十七)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十八)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和民主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二十九)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理事会,拓宽学校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的渠道。完善高校各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加大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学位和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三十)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快章程建设,健全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2015年全面完成地方高校章程制定核准工作。依据法律和章程,制定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实现自主权运行和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十、坚持放权和监管同步,健全高校自主办学监管体系
(三十一)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改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教育行政职能转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公共财政、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建立高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建立解决高校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等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校用地、规划许可、房屋征收、产权登记等问题,提高高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能力。
(三十二)健全质量评估监测制度。落实国家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改进评估办法,加快建立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建立高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及核查机制。支持相同类型、层次高校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三十三)完善依法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高校督导制度,加强对高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的督导,加大监督和问责。探索建立地方高校巡视工作制度,依法对高校决策程序和自主权使用等情况进行巡视监督。
(三十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协议、试点等方式,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积极开展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试点。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实行协议暂停或试点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