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文明审计暂行办法
日期:2017-09-05  作者:审计处网站管理员 来源:  浏览量:513

                   审计署文明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工作人员文明守则》、《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与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署所有审计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明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审计组(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率先垂范,自觉做到文明审计,同时教育引导审计组全体审计人员树立文明审计意识,督促规范审计行为举止。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准确使用工作称谓和文明用语,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和办公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审计组规定的作息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处理与审计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爱护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节约使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办公用品,自觉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下班时应当关闭门窗和电源。造成被审计单位公共财产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时,应当做到文明有礼、语气和蔼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丢失和损毁。临时拆散的账簿或临时标记的账页等,在归还时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应当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以理服人,不得主观臆断、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以监督者自居。

    第十条  审计人员遇到被审计单位故意刁难时,应当沉着冷静、从容应对、依法办事;遇到威胁或干预行为,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屈从于压力,不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面对诱惑时,要不为所动。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审计组(审计现场)负责人,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审计组派出机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应当及时、完整归还办公场所、设备、用品和借阅资料,按规定结清住宿、伙食等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关票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对审计组文明审计情况定期检查机制,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文明审计情况的反映。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出现不文明行为的,由审计组(审计现场)负责人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形象造成影响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署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