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树立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全面、深入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围绕学院工作中心,服务大局,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第三条 学院宣传舆论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按照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指示、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章对外宣传
第四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内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院外公开传送的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光盘、网页等)。
(二)学院内各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院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学院内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院工作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学院内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五条 对外宣传的管理
(一)审查。凡向外投递反映学院情况的宣传报道(含网络宣传中由学院管理的新闻宣传)文稿、作品、信息,包括各种体裁的文章、音像宣传品,须经党委宣传部初审后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方可向外投递。
(二)审查内容。政治观点正确,内容属实,数据准确。
(三)审查程序。反映全院性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报道,须经党委宣传部初审,由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反映二级系部及各部(处、室)的对外宣传,须先经作者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签署意见之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定,报学院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学院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活动主办部门应于活动举办前五天报党委宣传部,并备好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各部门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的,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学院大力支持和鼓励开展对外宣传,对作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
第三章对内宣传
第八条 对内宣传的主要载体:网络、微信公众号、院报、广播、黑板报、橱窗、宣传栏及各系(部)所办的板报。
校园网主页、微信公众号、院报、广播新闻信息的发布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院网主页、微信公众号、各二级单位主页的技术性工作、校园网安全,并负责免费个人主页链接的审查及实名登记工作;学生处、院团委负责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引导工作,宣传和保卫部门、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学生处、院团委共同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监控;要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板报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学生处、团委实施管理。橱窗、宣传布告栏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按分工由相关部门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拍摄、撰稿与报道。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由各部门负责安排拍摄、撰稿。
第十条 学院内有关部门为了反映工作情况、交流办学经验而自办的内部刊物,开办前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处、院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对所有社团进行登记注册,各社团出版的学生报刊由院团委负责审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邀请校外人士举办的形势政策、思想教育等社科类报告、讲座等,应提前一周将报告人、报告内容等有关情况与党委宣传部进行沟通,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校园内广告宣传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或学校周边地带设置悬挂灯箱、广告牌、横幅等。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撤除。学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事、通知、海报等,须到公告栏张贴,不得乱贴乱画。
第十三条 加强对院内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学生有关活动播放的音像制品由院团委负责审查,严禁播出充斥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音像。
第四章网络宣传
第十四条 “网络宣传”是指在学院校园网络上发布院内外新闻、信息、文艺、影像作品;建立网站;开通微信公众号;开设主页、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等。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及重要新闻网络信息的审定和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设立的网站、微信公众号、链接上网,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审定。其网页设计和信息发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网页信息发布由本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对政治性、思想性和导向性较强的消息、言论,各部门应在发布前与党委宣传部做好沟通,避免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错误导向。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删除校园网上不良信息。
第五章校外记者接待
第十九条 热情欢迎各级各类记者来学院采访,宣传报道学院重大活动(含庆典活动)、教学、科研重大成果、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条 应邀来院采访的记者统一由党委宣传部按有关标准接待。
第二十一条 凡未预先联系到学院采访的记者,校门卫和所到部门应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以便统一配合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未经请示和送审稿件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院形象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院重要事项和可能对学院稳定与社会声誉造成影响的事件,未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不许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的随机采访。
第六章宣传建档
第二十四条 校报、广播、网络宣传、新闻摄影等应建立宣传资料档案,并定期交学院档案室存档。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图片、文字和声像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每学期末由部门的宣传人员交党委宣传部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档案的使用。宣传资料档案要做到“随调随到、方便使用”。
第七章宣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稿酬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工、学生积极撰稿、投稿,从正面宣传学院。凡被微信公众号、校园网、院报录用的稿件,学院予以适当稿酬。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录用的稿件,学院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宣传作品发表后,作者应及时到党委宣传部登记。对在宣传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鼓励。
第八章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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