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
2022-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各地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2022-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各地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本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和改革成效、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提升计划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绩效调节系数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对各省份以2021年为基期继续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从2022年起逐步降低拨款标准奖补规模,用于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拨款标准奖补+(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奖补资金规模按中等职业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区域因素权重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年度资金预算×该省份所在区域因素权重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投入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各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各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对预算管理体制特殊的地方,提升计划资金预算数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财力可能,统筹考虑职业院校学校数、教师数等客观数据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十一条 各因素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获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九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提升计划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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