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3-09  作者:校地合作处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60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本质特征,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推动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国家尤其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院与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进行协同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遵循育人为本、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支持、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五条  开展校企合作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引,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合作项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合作共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双师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招生就业、创新创业以及文化传承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校地合作处,校地合作处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为指南,充分挖掘校企合作资源,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对学院校企合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协商、审核、跟踪、监督、考核和评价。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划、实施计划和方案,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2.加强与政行企校的联系与沟通,聚合资源,积极组织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3.指导协调学院各部门(单位)校企合作工作,推进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加强对跨部门(单位)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协调和管理。

4.负责组织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上会、评审、立项、监管、考核、验收以及校企合作数据的收集、统计与上报。

5.负责学院校企合作重大协议的起草、协议(合同)的备案与管理,以及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档案管理。

6.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总结表彰等,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7.负责统筹校企合作项目的经费预算,监督项目承办部门资金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产教融合型项目,协助合作企业申报创建产教融合型企业。

第八条  教学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发、管理、推进、拓展等工作,每个系须确定一名系领导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每个合作项目系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各教学系须按要求将系内校企合作工作负责人及具体合作项目负责人信息报校地合作处),相关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实施。教学系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要求及系内发展规划、专业特点、年度工作目标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方,引进优质合作项目(要求校企合作实现专业全覆盖),并做好项目立项申报组织工作,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

3.负责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按照学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后及时报校地合作处登记备案。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5.负责开展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积极组织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管理及考评工作,与企业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专业共建、人才共育、校内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共建、大师工作室共建、社会服务、联合科技研发等校企合作活动。

7.负责本系校企合作中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8.做好本系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资料梳理与归档,及时通报本部门校企合作信息(在学院网站所在系网页中及时发布),接受学院的考评和验收。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职责负责校企合作中职责范围内各相关事项内容的审核、检查、考核,并根据校企合作项目的需要,参加校企合作项目论证和评审等工作,同时配合承办部门做好相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合作条件及形式

第十条  合作企业(项目)基本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中高端水平,并与学院专业具有较高匹配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特色明显的中小型企业及知名校友企业优先考虑。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校企双方合作共赢,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及能力提升,能带动学生实习实训、促进教师顶岗锻炼、招生就业良性循环、增强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和学院全面高质量发展。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战略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企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不予引入学院: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或项目;

2.能耗大、噪音大、污染大的大型生产企业或项目;

3.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

4.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5.占有学院资源量与该项目在产、学、研方面的绩效明显不匹配的项目;

6.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合作形式

学院和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作开设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为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现代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创新合作形式,合作创建、共管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共同申报产教融合示范性项目、协同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共同开展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建立混合所有制性质或其他合作模式的产业学院,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


(八)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合作项目管理

为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促进教学、科研全面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实行项目立项、审查、批准制度。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常规备案项目和申报立项项目。

常规备案项目。指由一个承办部门独立完成,占用学院资源较少的校企合作项目,如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材编写、学生实习、师资队伍建设、社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等。由承办部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自行签约并实施,协议签订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前一周应先将协议相关材料报校地合作处备案,由校地合作处核发合同编号,协议签订后交一份协议原件给校地合作处存档。

申报立项项目。指占用学院资金、设备、房屋资产、师资队伍等体量大,对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以及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系(部)参与合作的项目,如产教联盟、共建实习实训室、共建专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企业(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立项审批。

1.项目申报:立项项目按“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根据部门校企合作情况自主申报或由校地合作处指定承办部门申报,承办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附件1),由承办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校地合作处办理立项手续。

2.项目审查:校地合作处初审通过后,由校地合作处报分管领导及学院主要领导,牵头组织进行项目论证,论证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期效益可实现性,同时根据项目涉及资金、资源以及产出绩效,将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

3.项目审批:需上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的项目,提交立项申请书和论证意见,按照学院决策程序提请审议和审定。

4.项目立项:项目审查审批通过后,由学院下达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协议(合同)的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部门应按协议规定加强项目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2.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合作背景、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以及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协议生效时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3.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通过招投标遴选的校企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续签协议。

4.承办部门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签订流程时应在校地合作处核发合同编号,签约1周内,报校地合作处备案(原件1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1.《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附件3)并启动项目,涉及学院投资的合作项目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承办部门要在建立健全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4.合作过程中,因条件发生变化,合作内容和预期目标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申请,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地合作处,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直至终止合同,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地合作处。

5.每学期末、每学年度末,各承办部门将本学期、本年度常规备案项目和立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梳理,并撰写“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及《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报告》(附件4)报送校地合作处。

6.学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与《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同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校地合作处每年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办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效、重大标志性成果等。

7.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5),经项目承办部门审核认可后,报校地合作处组织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学院报告。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及资产管理

1.由企业等其他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组按合作协议或校企约定实施,做到专款专用;学院投入费用,严格按学院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财务制度进行收支,不得账外运行或私设小金库。

2.各部门(单位)接受合作方赠与的设备等须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协议中附明细清单。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双方应明确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也应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3.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著作、专利、商标等),其知识产权按协议规定执行,同时纳入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验收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办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校地合作处提交《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附件6),同时提供资金台账、财务绩效报告、项目合作总结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

2.项目验收由校地合作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地合作处存档,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同时根据项目成果情况给予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评级动态调整,“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责成承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限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验收申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实施《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提供的材料数据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无中期报告等;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4)未进行申报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3.因非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并于项目到期前1个月经承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向校地合作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可延期完成,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退出

第十七条  退出条件

(一)合作项目结束、自然期满的项目,如无续约,按照协议约定自然退出。

(二)连续两个合作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三)企业主营业务和资质改变或企业市场萎缩或企业发生重大信用问题等,无法有效支撑项目运行。

(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中途结束。

(五)项目退出时,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中途中止的项目,承办单位填写《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终止申请书》(附件7)并提交校地合作处,经学院同意后,由校地合作处负责协调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保证学院场所不受破坏、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办理企业离校手续。

第六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经考核“通过验收”的校企合作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按照《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附件9)执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取得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岗位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由校地合作处牵头进行考核量化评分,对完成校企合作任务较好的部门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校企合作工作推诿、不主动履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扣减目标考核和扣减目标绩效奖励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校地合作处,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承办部门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申请验收的立项项目,以及因主观原因导致未通过验收的立项项目,学院将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并收回项目立项的奖励经费,同时给予承办部门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部门(单位)名义私下与企业等进行合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地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2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参考文本.docx

附件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报告.docx

附件5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检查报告.docx

附件6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docx

附件7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终止申请书.docx

附件8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流程.docx

附件9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x

关于印发《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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