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6-06-2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11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提升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各系按师生比1:200、1:100配备专职、兼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或导师。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学生处和系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和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七条  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3年的辅导员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的聘任、解聘和调整由系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审定。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生处和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的安排,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学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科任老师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班团组织生活,学习时事政治、党的方针政策等理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政治信念,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三)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常性地与学生交心谈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课堂、食堂、晚自习等场所,有计划、有目的地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要求,并向系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五)指导和管理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寝室卫生、劳动、早操、晚自习、实习、军训等,每周普遍检查总结1一2次宿舍、教室、早操、晚自习、晚就寝的纪律、卫生等情况;

  (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七)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八)主动、及时处理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突发事件,认真调查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学生中的违纪事件,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九)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学金、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评定;

  (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指导学生办理贷款及协助贷款清偿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做好学年鉴定、毕业生鉴定,与有关部门一道搞好毕业生材料归档、就业指导及文明离校工作;

  (十二)协助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系普通专科学生导师工作小组搞好班主任或导师的考核工作;

  (十三)每学期结束时应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积极撰写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或调查报告,年终时向学院、系写出述职报告;

  (十四)将有关学生工作计划、总结、学生活动情况、谈话记录、学生报告的情况记录在卷,并将重要情况材料及时归档存查。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系办公室主任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政治类及所学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专、兼职辅导员除负责带一定数量的学生外,根据需要,还要兼管系某一方面的学生工作。

  第十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第四章  培养、发展与待遇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采取正规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个人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学生处和系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制定规划,组织辅导员参加校内、外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要求和鼓励辅导员攻读二学位、硕士学位等,不断提高辅导员的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学生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辅导员例会,总结、研究和布置学生工作。同时,每学期结束开展一周左右的辅导员培训,提高辅导员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或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评定行政职级。

  第十六条   保持学院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者,一是鼓励一部分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二是把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并选拔任用;三是对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类及所学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其课时津贴与行政人员上课同等对待,专、兼职辅导员在评定职称时的工作量,原则上折算为70%、50%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纳入行政序列管理,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办法另定)。专职辅导员按所评定的行政职级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兼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序列管理,适当给予津贴补助。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辅导员任职资格、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负责进行。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各系应深入了解和掌握辅导员工作状况,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为定期考核积累资料。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情况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考核登记表,做好平时考核记载;

  (二)定期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在第二学期未的最后一月进行,在辅导员个人书面述职的基础上,各系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写出简要评语,记入辅导员工作情况登记表。

  (三)辅导员工作实绩材料由各系、学生处核实后记入考核档案;

  (四)各系根据考核情况,对辅导员年度工作情况评定具体等级,记入辅导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称聘任、职务晋升和各类津贴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两年一次表彰优秀辅导员的制度,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纳入学院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停发部分或全部岗位津贴,对不适合作辅导员者及时进行工作调整或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