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快速有效地对学生中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干预和控制,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一、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含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宣传部、保卫处、后管处(含校医务室)、教务处、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均负有责任和义务。
(二)各系部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负责。各系部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本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各系部应针对本系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须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系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相关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三)应充分发挥大学生心理协会、院系学生干部特别是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作用。
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重点关注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加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重大挫折的学生,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
3.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
4.学习、就业压力大,且自身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
5.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帮助的学生;
7.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重点警戒对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行为明显改变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教育
(一)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各系部要对学生进行热爱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要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信心,消除自卑;要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征兆的学生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系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方面开展教育。通过大学生心理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各系部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四、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
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建立宿舍/班级、系部和学院三级预警系统,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级预警:宿舍/班级
各系部要在宿舍设立寝室心理联络员,各班级设心理委员,在宿舍和班级中营造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氛围,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二)二级预警:系部
系部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有异常心理和行为的学生。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负责人、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思想与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和心理困惑。若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速、有效的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院
1.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协同系部采取相应措施。
2.学院心理咨询教师要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并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一)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对心理有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建议在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应立即将其送专业医疗机构治疗。
(二)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学院心理咨询教师、校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部。
(三)建立帮护系统。对心理有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帮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及寝室心理联络员(或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帮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帮护。帮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应由保卫处和所在系部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学院应指派学生所在系部教师协助保卫处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四)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学生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领导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学工部(处)、保卫处、校医务室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部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2.学工部(处)负责现场的协调。
3.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各系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
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各系部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助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校医务室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确保当事人的生命安
全。
5.宣传部负责心理危机事件信息工作把关。
六、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后期追踪
(一)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二)学生复学后,各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指派专人对其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四)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部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或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心理咨询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辅导员、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部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八、学生心理危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三)系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应急预案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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