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和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由相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校风、学风建设,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团体的组建与审批
第四条 学生成立团体,必须由该团体筹备人员向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
2.发起人的个人简介: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简历、联络方式;
3.团体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理事长、理事会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团体的终止程序、其它必要事项;
4.筹委会成员名单。
第五条 经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后,出具审查文书,上报院团委,院团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团体一经批准同意建立,应到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并在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地点面向全院学生招收会员,召开成立大会。
第六条 团体负责人经合法程序产生后,随会员名单一并报院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按院学生干部进行管理。理事长由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发给聘书。
第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任何团体,视为非法组织。
第三章 团体活动
第八条 各团体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但任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各团体的活动必须保证各会员享有正当权益。每学期要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团体活动前,须向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该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经费预算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得到院学生团体联合会、院团委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刊物,须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建立跨校跨地区的团体,创办面向校外刊物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三条 任何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各团体在校内外争取赞助费,须经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 团体管理
第十四条 各团体由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管理。
各团体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团体理事会负责,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凡本院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团体。团体每年统一组织招聘大会,招收新会员。
新会员要填写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团体会员登记表,办理会员证,各团体的会员证由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场地实行团体自行解决和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在活动中要爱护公物,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聘请院内外指导教师,须报院团委批准,再与教师所在单位、部门联系同意后,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团体每学年必须向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将团体实有成员名单、财务清单交院学生团体联合会。每次换届选举后也应将团体理事会成员表报至团体联合会。未注册的团体开展活动视为非法活动,从张榜通报之日起,15日内还未在团体联合会注册的团体由团体联合会注销,并追究其团体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各团体每次开展重要活动时,团体联合会将派人参加活动,对团体活动进行考察,以报表形式备案,纳入优秀团体的评比当中。
第二十一条 团体因人员等原因已不具备存在条件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申请暂停,将其资料移交至团体联合会;待条件具备时,在团体联合会帮助下可重新组建。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每年要进行一次优秀团体的评比。其评比办法参见《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体评比条例》。
第二十三条 院团委有权对组织涣散、工作不力的学生团体予以注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团体的具体处罚如下:
1.内部会议批评;
2.全院通报;
3.取消该团体及其负责人的一切评优资格;
4.团体联合会对该团体所犯错误进行备案存档;
5.暂停该团体活动、限期整顿;
6.对该团体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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