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院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偷窃、诈骗、勒索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诈骗、勒索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撬动、破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窃国家或学院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从重处分。
(九)对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追回赃款赃物,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八条 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购买赃物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购买赃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的,分别按第一款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所,或组织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醉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承担。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刀具,为打架提供器械者,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被制止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或寻衅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2.虽未参与打架,但知情不报,并擅自组织或者诱导有关各方私自了结纠纷,造成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二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集体宿舍(公寓)留宿异性学生,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者非法同居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除追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乱倒乱丢垃圾,影响校容校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哄闹、燃放烟花爆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等行为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学院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汽化炉等易燃易爆器具,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电炉、煤油炉、汽化炉等器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失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后果特别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涂改、伪造证件,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假冒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履行职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组织游行、集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撕毁或涂改学院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严重违反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制造、传播、散布有害信息、不当言论,影响学院声誉或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八)学生不按时归寝或通宵未归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九)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及从事文体活动等,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和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江、河、塘、堰洗澡者,翻爬院墙、楼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乱拨“110”、“119”、“120”等公用服务电话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为旷课1学时)者,责令其检讨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受此处分期间仍不悔改旷课达到20学时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因旷课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夹带、偷看、抄袭、传递等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院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他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另有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重的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作伪证或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七)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后,在解除处分前再次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轻的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待问题。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
(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
(四)积极主动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类优秀个人评选;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调查,系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系和有关部门协助。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系内学生其他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必要时由学院相关部门协助。
(四)跨系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和部门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及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要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情况与相关系通报,系上应对回避事实和认识不深刻者,进行再批评教育,要求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
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或相关部门提出处分的综合报告,填写《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报批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汇总其他相关材料后,报学生处。
(二)学院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告知学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处负责审核系及相关部门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或意见的报告,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处分意见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由学生处审查后,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报分管院领导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处分由学院统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发至各系、教学班和受处分学生本人。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也可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若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效内按程序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受处分学生申诉及复议与答复学生的具体规定详见《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六)对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的思想教育工作,主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限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可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后向系部书面提出撤销处分考察申请,着重谈对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6到12个月,即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若至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的发给结业证书,待处分期限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鉴定合格,学院审批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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