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57

(川教〔200938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教〔200937号)精神,我省从2008年起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社)共同承办。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的要求,各县均要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由于各种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部分县成立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无专职工作人员;少数县还未成立相应的机构,直接影响到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资助工作的全局出发,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从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上来,按照《办法》规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专职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具体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负责本地其他学生资助工作。

为保障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县级学生资助机构正式建立之前,各县教育局可以临时安排或抽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最迟应于2009331日前组建完成,并保持人员基本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1.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2)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

3)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4)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5)组织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订生源地贷款合同,协助银行进行合同管理,协助银行发放贷款;

6)核算并上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

7)接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8)接受经办银行委托帮助催还贷款;

9)开展本地区生源地贷款的宣传和诚信教育;

10)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报送生源地贷款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相应地,各市(州)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对所属县(市、区)、学校生源地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汇总、报送生源地贷款相关信息;归集、支付本级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2. 高校的工作职责

1)对持有生源地贷款合同的新生,在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注册,并及时将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县资助中心;

2)为需要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在校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对不能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4)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有关信息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反馈。

5)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督促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未办理办理债务确认书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6)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县资助中心;

7)及时缴纳应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

8)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相关信息和材料。

3. 高中学校工作职责

1)开展生源地贷款的宣传和诚信教育;

2)组织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并进行评议;

3)向县资助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信息;

4)协助县资助中心做好生源地贷款其它相关工作。


二、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省开行、省农信社同时承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选择其中一家,或同时选择两家机构,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在本县开展业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可同时申请学费和住宿费,也可单独申请学费或者住宿费,并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不同的还款年限。

(一)贷款申请及初审

1. 学生领取并填写《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在高中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已入学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在高校领取申请表;

2. 学生将申请表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高校或高中学校组织初评,并将初评通过的申请表送县资助中心;

4. 县资助中心收集申请表,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批申请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5. 被列入申请贷款审批合格名单的学生,向县资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

6. 县资助中心审核后,分别将名单及申请书报送省开行、农信社。在省开行办理贷款的名单,逐级汇总报送(由县级资助中心报市级资助中心,市级资助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报送省开行);在农信社办理贷款名单直接由县级资助中心报送县农信社,同时逐级抄送上级部门。

(二)贷款审批

省开行、农信社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县资助中心和省资助中心。

(三)合同签订

1. 县资助中心负责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合同签订工作由省开行、农信社具体实施;

2. 首次签约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本人必须前往指定地点,按时签署合同,并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

3. 签约结束后,县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市资助中心,市资助中心汇总报省资助中心。

(四)贷款发放

1. 开行贷款

1)各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行(当地邮储银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2)借款学生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3)省开行贷款资金拨付渠道是:省开行—省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代理结算行依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清单,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

2. 农信社贷款

县农信社与学生签约后,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经办社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

1. 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省开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及变更情况。

3. 贷款银行负责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

4. 县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贷后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统计并反馈相关信息。

三、积极宣传,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以及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需要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学生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四、2008年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考虑到《办法》出台晚于2008年秋季学期的开学时间,经与省开行、省农信社协商,将在2009学年春季学期,针对尚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且急需贷款的学生办理2008-2009学年度的贷款业务,具体办理办法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另行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