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学生评优条例
日期:2010-10-22  作者: 来源:本站  浏览量:97

 为提高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并使我系评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学院及以上单位评定的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双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系列优秀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
(1)在评选期间的所有考试课和考查课均纳入计算范围。
(2)考试课按各科期末总评成绩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占学习成绩70%的比重。
(3)考查课按学院教务处规定的标准换算为百分制后按算术平均数计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占学习成绩30%的比重。
2.学生德育量化分
(1)本小项适用基本分(85分)倒扣分办法;
 (2)学生请事假每节扣0.25分,一天2分。病假及公假不扣分,病假须有相关医院证明,公假须有正式公假条,否则视同旷课。无正规假条及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行为视同旷课行为。
(3)学生迟到、早退(上课后或下课前5分钟内)每次扣0.5分,旷课每节扣2分。
(4)学生晚归每次扣3分。
(5)学生有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有违法乱纪、酗酒、赌博、打架、夜不归宿、考试作弊、谈恋爱并有不文明行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参评选资格。
(6)学生所在寝室获得系部、学院所评定的“文明寝室”称号的,可获得2分加分。
3.学生素质教育分
(1)本小项适用零分起评加分办法,加满(100分)为止。
(2)学生积极参加学院以上活动或比赛并获得奖励者每次(项)加10分;参加学院活动或比赛并获得奖励者每次(项)加7分;参加我系各项活动或比赛并获奖者,按一等奖或第一名每项加5分,二等奖或第二名每项加4分,三等奖或第三名每项加3分,参加活动未获得奖励者加1分,计算分数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3)学生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每次可加0.5分,获得名次者加1分,若同时参加了系部、学院的相同项目活动或比赛的,计算分数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4)学生参加自考合格者,统考课每科可加2分,校考课每科可加1分。
(5)学生获得系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每项可加5分。
(6)学生获得的等级证书,国家级每项可加5分,省级可加3分。
(7)学生任各级干部并表现良好经相关部门书面认定可获得加分,院系担任部长及以上的可加4分,干事可加2分;班级主要干部可加2-3分,班级一般干部可加1-2分,室长可加1分,协会社团干部视同班级主要干部。
(8)学生在市级刊物(含学院院报)发表文章每篇可获得5分加分,省级及以上可获得7分加分。
(9)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异并有相关单位证明每项可获得3分加分。
4. 学习成绩、学生德育量化分及学生素质教育分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期计算。
三、指标权重
1.评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学习成绩占60%,学生德育量化分占20%,学生素质教育分占20%,按百分制计算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
2. 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双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系列优秀时学习成绩占50%,学生德育量化分占20%,学生素质教育分30占%,按百分制计算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
四、评选程序
1.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班内宣读评选文件并成立班级评议小组;
2.每位同学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自行申报;
3.根据参评学生个人总评得分高低,按院系分配名额200%的比例产生班级候选人名单;
4.由评议小组合议或该班班级大会选举产生本班人选并上报系部;
5.由系部审议班级评选资料并公示后上报学院。
6.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经济管理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