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2-03-1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川或者与在川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川。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防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是指候选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防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9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四)所称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在川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五)所称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六)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七)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科学普及项目除外)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学普及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一般应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或省级科普培训计划项目验收通过。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四)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国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大的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大的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大的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起到大的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国防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四川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四川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四川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四川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的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2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增补,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处理;

(四)协助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

(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协助开展省科技奖励异议处理;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四十一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用项目实行网上填报、提名,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不进行网上填报,其纸质提名书由提名单位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四十六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四十七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提名人选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初评时,应邀请省外事和国家安全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评审答辩。采取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提名人选获得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作为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四)推荐人数。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数,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不超过10人,可以空缺。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不超过10人,可以空缺。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候选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评委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确定为拟奖人选。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人选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第五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环节。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不进行初评,直接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选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通用项目提名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初评专家。选取初评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本单位有项目的专家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省外评审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进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评审,独立打分。

网络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原则上排名前6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各相关专业(学科)评审组委托单位协助开展。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受委托单位中的省级有关部门承办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一)专家遴选程序。根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项目的情况,由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照评审专家数量规定,遴选2倍评审专家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对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提出的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专家遴选。遴选评审专家应注重专业、学科平衡,并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专业(学科)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省外专家比例应不少于1/3。

5.专用项目的评审专家需是涉密人员。

(三)评审程序。通用项目评审,由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由主审和副审专家分别介绍项目情况,集体评议。评审专家进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各专业(学科)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顺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专用项目评审,由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答辩,评审专家集体评议,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评审专家组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顺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第五十四条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专家数量。专家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数量在20项以下的,专家数不少于9人;项目数量在2140项的,专家数不少于11人;项目数量在41项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13人。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评审推荐为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拟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度有项目参加综合评审的,该委员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会议,也不计入应到会人员总数。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选取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一)由拟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汇报项目研究情况。专用项目汇报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提问,项目完成人回答问题;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会上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逐项评审,由主审专家介绍情况,无异议,为通过。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小组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组长提交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会上对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原则性审查,无异议,为通过。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小组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组长提交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对分组审议无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通过;对分组审议有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并经大会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第六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产生程序。

特等奖项目每年度可产生1项,可以空缺,其程序为:

(一)如只有1个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即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二)如有2个及以上的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将组织评审委员进行第二轮表决,每位评审委员只能推荐1个项目。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项目确定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三)如没有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但特等奖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经一名评审委员提议、二名以上的评审委员附议,由到会评审委员再次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第六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对拟奖者和拟奖项及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委外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者和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参与初评专家抽取、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等评审活动。

第六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结果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14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成〔2014〕3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 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 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省外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我省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应委托在我省境内的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准确、简洁,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单独使用四川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重大产学研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个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省、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相对固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设奖前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三、监督和管理

(一)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变更,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三)鼓励依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由社会科技奖励设奖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凡属涉及国家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一律不得设立社会科技奖励。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强化业务指导,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并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本意见颁布后,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议,是指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和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异议处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提名者协助监督处、纪检监督部门。必要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四条  按照四川省科技奖励工作时间节点,异议包括三类:

第一类为提名项目受理公示阶段的异议(以下简称受理异议);第二类为提名人选(项目)拟奖公示阶段的异议(以下简称拟奖异议);第三类为其他。

第五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者需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科技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异议内容与被提名项目内容无关的;

(四)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五)对奖励项目等级提出不同意见的。

第七条 科技厅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异议人受理情况,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向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发出异议办理通知,并抄送提名者。

第八条  向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发出异议处理通知时,应隐去异议人姓名;确实不适合隐去的,应当先征得异议人的同意。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以及个人提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异议,办理时,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接到科技厅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报送科技厅。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应包括:

(一)相关提名人选、项目完成人的申辩材料及佐证材料;

(二)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名单;

(三)项目完成单位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收到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后,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并形成专家意见。专家组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做出判断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公示阶段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通过审议,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驳回提名,终止项目评审:

(一)被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的;

(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审议,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

(三)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四)因异议原因相关提名人选、提名项目要求退出评审的。

第十三条 拟奖公示阶段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通过审议且异议不成立的,维持授奖;异议成立,撤销授奖。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单位未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交异议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的,视为异议成立,撤销授奖。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单位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报告,但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监督委员、相关专家审议后,认为需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暂缓授奖。

暂缓授奖的项目,待异议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有关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专家、行业领域专家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对拟奖公示期结束后,奖励委员会召开前收到的异议,参照拟奖公示阶段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撤销授奖或暂缓授奖,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奖励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对奖励委员会及省政府常务会审定拟奖项目和人选后收到的异议,参照拟奖公示阶段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由省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有关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专家、行业领域专家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异议成立的,撤销授奖;异议不成立的,维持授奖;需进一步调查的,暂缓授奖。异议处理情况需形成专题报告连同会议纪要一并呈送奖励委员会主任审示,并在省委常委会上做出说明。

 

第四章 授奖后奖励的撤销 

第十九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来信,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按照异议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撤奖事项,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专家组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听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充分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做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奖励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做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单位,并责成提名单位落实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者。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