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
日期:2016-06-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09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学生将酒带入学生公寓,严禁学生在公寓里喝酒,严禁在公寓内放置酒瓶,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因酗酒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无理取闹或乱扔酒瓶、脸盆等杂物,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学院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酗酒滋事,或打人、伤人,或损坏公共财物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学院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学院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因酗酒受到学院两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组织老乡会、同学会、生日会等聚会,若因酗酒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安全事故,除当事人按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追究组织者的有关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重的处分)

1、酗酒滋事为首者;

2、酗酒滋事后,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不好或与有关人员相互包庇的;

3、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4、因酗酒打人伤人或损坏财物故意拖欠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轻的处分)

1、酗酒滋事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真相;

2、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3、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的;

4、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八、学生因酗酒滋事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取消该生当年的评优资格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学生处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