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院畜牧兽医、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毕业生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南充市财政局(南财函【2013】3号)《关于同意对南充职业技术学院部分学生学费减
免进行补助的函》精神,参照《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畜牧兽医、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毕业生到南充市区、县的乡镇(区、县所在地除外)基层单位从事与该专业相关的服务工作,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的,由南充市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划拨。
“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在规定区域基层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第二条 学费奖补金额按南充市财政当年划拨的专门经费,结合当年提出申请并符合奖补条件的毕业生人数以及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已享受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2013年考虑2012届、2011届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的50%予以奖补。
第三条 学费奖补在毕业生联系服务满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获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学费奖补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向所在系提交《南充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学费奖补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学费奖补申请和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10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年度考核材料。
(二)各相关系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学院招就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招就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就业情况, 资助中心负责复核相关材料及信息,并汇总上报学院研究。
(四)学院通过毕业生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公布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奖补金额,同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各相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学费奖补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学费奖补政策落实,严格审核,禁止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费奖补的申报、审批、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毕业生到南充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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