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办事公开的意见
日期:2014-10-3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876

(川委办〔200532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四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全省办事公开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和形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工作亟待规范和提高。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川委办〔200529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办事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办事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通过进一步推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增强办事透明度,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推行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及时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

  推行办事公开要以促进公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为中心,把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制度,规范运行,持久开展。

  二、认真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等有关事项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将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学生评先选优,保送生、特长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转系、改专业的条件及收费标准,生活补助、学生代管费的结算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各类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招生资格、考生资格、招生计划以及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等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开。普通高等学校应适时将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情况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将医生姓名、照片、专业特长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供就诊患者了解。按照方便患者查询的原则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价格。主动向就诊患者提供医疗收费查询和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尽可能减轻和降低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制订、修改服务价格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行办事公开。要设立办事公开栏,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在各类服务窗口、大厅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营业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提供咨询,摆放办事指南、便民手册、宣传资料等供群众索取;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或局域网对各类办事公开信息进行发布,其中,涉及各类服务行业相关收费项目的调整、价格变动、政策变化等内容,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等媒体适时刊载、发布各类办事公开信息;水、电、气、民用通讯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要设立服务热线,通过服务热线公布相关信息,完善对外服务功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价格听证会、咨询会等各种会议,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通过参加、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工程项目安装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等内容,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保障办事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健全示证上岗制。在窗口单位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推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实行办事承诺制。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实行依申请公开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请,并根据群众的申请,及时公开群众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的事项,对确实不能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落实民主评议制。各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行业要求建立相关的评议制度,自觉接受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评议。建立考核制。要按照行业特点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职工内部测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测评,并与四好班子建设、目标管理、行风评议相结合。通过考核,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目的。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处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信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及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要对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否公开;办事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公开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的效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要把对本部门、本行业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对那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干部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办事公开或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要坚决追究责任。要对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四、切实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办事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推行办事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领导机构。全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办事公开的牵头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医院办事公开的牵头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水、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牵头工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民用通讯系统办事公开的牵头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办事公开的牵头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办事公开的各项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主抓,实行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办事公开工作。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办事公开实行专门专项监督。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收支核算的规范,促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办事公开的良好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和监督办事公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办事公开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公用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厂务公开)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企业推行办事公开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