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0-0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97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29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学院二、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级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握国家资助政策方向,指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全面统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学生申报、评审、公示工作,过程监督,申述裁决等事宜。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系建立系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并对各系上报的评议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直接受理在全院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相关申请或者系级评审工作组认为难以裁决的申请;

(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审核工作。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班级建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并对班级上报的评议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在系内公示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并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三)及时、准确向奖助评审委员会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统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民主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成员中应有广泛代表性的班团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具体负责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班级学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材料、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审核无误学生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在班内公示,按照条件严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五)对公示内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做好记录,并分别以片和文字的形式存档备查。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专科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专科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专科阶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畜牧类定向生、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按相关规定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校内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参评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热心公益,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落实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已解除处分;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符合学院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成绩和排名要求;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范围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八)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非常突出”解释详见第十一条)。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须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符合学院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成绩和排名要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院级)以上表彰奖励。“院级(含院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认定参照本文件第十二条。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已解除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成绩原则上无补考;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非常突出”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中,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是指:

(一)获得学院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

(二)获得学院团委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个人。

三)在同一学年评比当中,获得学院院企“一等奖学金”以上荣誉称号。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开展实际审议通过的校级表彰。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拟定评审条件,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发文件到各系,并在校园网和学院公示栏中公示。

(三)评审采用线上(资助系统)申请与线下(纸质版)申请的方式进行。

(四)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及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时、按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及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评审办法向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推荐参评学生名单,班内公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过初审、答辩等程序,严格评审推荐本系参评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需教务处签章)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向学院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审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及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按时、按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及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评审办法向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推荐参评学生名单,班内公示;各系根据学院下发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是否在贫困生库中、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生活条件、遵纪守法等情况经过初审等程序,按照学院文件精神严格评审推荐本系参评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需教务处签章)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向学院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审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及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人须按时、按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及时如实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班内公示;各系根据学院发下的名额(不得私自变更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生活条件、遵纪守法等情况经过初审等程序,按照学院文件精神严格评审出本系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档次(分为三档,一档、二档、三档,每个档次具体的资助金额由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的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受助学生及受助档次材料进行复审,向学院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并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审定受助名单及受助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民主小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一下准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资助资金须通过银行打卡直发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更不得铺张浪费等。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春、秋季两次打入获得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漏发、冒领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过程中出现退休学、参军入伍或违反受助条件的,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发放受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应切实加强相关银行卡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加强学生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的保密工作,学院各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借用、使用学生银行卡,不得以任何方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第八章 评审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获奖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受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不定时随机抽查部分班级学生进行座谈,调研相关班级的奖助工作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印发的《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