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职院[2019] 122 号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南充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经2019年7月4日学院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2019年7月5日第22次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14日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预防学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和《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川委办〔2019〕2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实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上至书记、院长,下至食堂具体工作人员,每个岗位每个人都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各司其责。
二、对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对未能及时发现、整改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学院发生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或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学院食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建立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力,要求不严的;
(五)未落实上级检查整改意见而造成事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学院后勤管理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二)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而造成事故的;
(五)未定时检查学院食品安全,发现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五、学院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各食堂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统一定点采购原料,私自采购渠道不符合规定的原料,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加工、售卖、清洁、消毒过程中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加工售卖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
(八)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九)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各食堂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一)采购、验收环节索证索票、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三无”产品和霉烂变质食品进入学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开除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二)保管环节失职导致食品霉烂变质或被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开除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一倍的罚款。
(三)加工、售卖、清洁、消毒过程中工作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开除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四)食堂开关门、巡逻等安全工作失职造成投毒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开除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一倍的罚款。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各类人员应当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治病救人工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若隐瞒实情不上报造成事态扩大或恶化,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后勤管理处。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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